海關總署發佈了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主要有以下幾點: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監管。
意思就是在危化品目錄貨物出口需要做商檢,是強制要求。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鑑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籤(散裝產品除外,下同)、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説明。
出口做危申報需要提供企業符合性聲明,和包裝性能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海關對於進口危險品的政策其實沒什麼變化,主要是針對出口的危險品監管多了一些條件。其實在危化品目錄需要商檢的政策已經有很多了,各地方一直沒有嚴格執行,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這次算是明確了。
還有一個就是進出口檢驗檢疫局這個機構直接併入了海關,這次公告也是主體也都是變成了海關。